9月10日,在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受國務院委托,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局長關志鷗作關于國家公園法草案的說明。
關志鷗表示,我國于2015年開展國家公園體制試點,2021年正式設立第一批5個國家公園,2022年明確49個國家公園候選區,正在建設世界上最大的國家公園體系。與此同時,國家公園領域制度建設方面的短板日益明顯。目前國家層面還沒有專門的國家公園立法,國家公園作為新的也是最重要的自然保護地類型,法律地位不明確,規劃設立、保護管理、保障監督等缺乏法律依據,已成為國家公園建設實踐中亟須解決的突出問題。制定國家公園法,是高質量推進國家公園建設,科學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客觀要求和迫切需要。
國家公園法制定的總體思路是把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家公園體制的一系列決策部署轉化為制度規范;統籌自然資源科學保護和合理利用,兼顧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改善;既力求制度框架完備,提供基本規范,又為進一步探索創新留有空間;做好與生態保護方面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銜接,形成制度合力。
草案共7章62條。
明確管理體制。規定國家建立統一規范高效的國家公園管理體制;國務院國家公園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國家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國家公園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各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負責各該國家公園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履行相應領域的行政執法職責;國家公園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公園的經濟社會發展綜合協調、公共服務、社會管理、防災減災等職責。
規范規劃設立。規定國家科學規劃國家公園總體發展布局,合理確定國家公園數量和規模;國務院國家公園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自然生態空間分布和系統性保護需要,編制國家公園空間布局方案,遴選國家公園候選區,報國務院批準實施;國家公園設立堅持積極穩妥原則,設立國家公園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經國務院批準,并按照有關要求做好前期工作;國家公園區域范圍的劃定應當統籌考慮自然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和周邊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堅持實事求是、科學合理,經過充分調查和科學論證;國家公園區域內不再保留其他類型的自然保護地,國家公園劃分為核心保護區和一般控制區;國家公園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及時組織完成國家公園勘界,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根據保護和管理需要及時設置國家公園界線標志。
加強保護管理。規定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組織編制所管理國家公園的總體規劃,健全完善國家公園保護和管理規章制度;國家公園區域內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時,應當將國家公園作為獨立登記單元;加強國家公園監測網絡體系建設,及時評估和預警生態風險;對國家公園區域內各類自然生態系統和特定保護對象分類制定保護和管理目標,開展專項保護,對受損自然生態系統修復、生態廊道連通、重要棲息地恢復等堅持自然恢復為主;國家公園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一般控制區嚴格限制人為活動;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建立日常巡護制度,建立防災減災、安全管理和應急保障機制。
促進參與共享。規定指導、扶持國家公園區域內原有居民以及周邊居民、企業等積極參與提供與國家公園保護目標相一致的生態產品和服務;推動在國家公園周邊合理建設入口社區和特色小鎮;國家公園的生態管護崗位優先聘用當地居民;引導相關利益主體通過多元化方式參與國家公園建設和保護;在確保生態得到保護的前提下完善國家公園公共服務體系,提升公共服務功能;鼓勵原有居民參與國家公園區域內相關經營性服務;鼓勵面向公眾設立國家公園免費開放日;建立國家公園志愿服務機制。
強化保障監督。規定國家建立以財政投入為主的多元化國家公園資金保障制度;鼓勵社會資本為國家公園建設提供支持;鼓勵國家公園特色生態產品區域公用品牌創建,拓展國家公園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健全國家公園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因保護國家公園區域內受法律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給予補償;對在國家公園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加強監督檢查,明確監督檢查措施;建立國家公園保護和管理成效考核評價制度。(魏哲哲)